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3-1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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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各项物质待遇,包括产假、工资待遇、接生费用和其他补助等。主要包括:(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于15一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各项物质待遇,包括产假、工资待遇、接生费用和其他补助等。主要包括: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于15一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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