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9-04-2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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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争议,无非是工资的结算问题以及基本保险制度有没有践行的实际,在生活中,女职工在生育的时候,是无法从事相关工作的时候,那么关于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相关问题的解答,接下来请跟随找法网小编的步伐一同来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希望找法网小编的回复可以解答您的疑惑,最后,希望您阖家欢乐!

  一、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市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南京市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南京市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二、如何来定义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12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三、劳动纠纷存在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⑴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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