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和给付条件

更新时间:2012-12-2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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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了产假、生育津贴、劳动和健康保护、和哺乳期待遇四个方面,而生育保险的给付是需要条件的,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具体的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和给付条件。1、生育保险的...

  摘要: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了产假、生育津贴、劳动和健康保护、和哺乳期待遇四个方面,而生育保险的给付是需要条件的,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具体的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和给付条件。

  1、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2、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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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各地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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