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9-03-1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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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可以分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2)损坏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以修复费用来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可以分情况计算:
(1)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
(2)损坏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以修复费用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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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体工商户应该如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税前?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标准参照以下规定分不同情形予以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2.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其他规定:
1.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除非税法另有规定。
3. 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请问个体工商户应该如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税前呢?
1. 资产计税基础的定义: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
2. 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
3. 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对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何核算增值税,以固定资产抵债,无公允价值
法律分析:用固定资产抵债是视同销售的。应该考虑:增值税 2009年购入的按17%缴纳 营业税 按5%缴纳 既然视同销售就会有收入,还会涉及到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是2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