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附录A的规定,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歇工工资的测算方法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
L=Lq(Da+Dk)
其中 L--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之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它是指事故结案后,被伤害职工还需继续歇工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酌情商定,日。
注意:上面的计算公式是用来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的,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多名被伤害职工,他们的歇工工资应该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