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放宽条件 18岁大学生可享抚恤金

更新时间:2019-03-15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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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9月2日消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本市放宽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条件,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全日制院校本科及其以下的在校就读学生,同样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其具体规定是,因工死亡人

    上海9月2日消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本市放宽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条件,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全日制院校本科及其以下的在校就读学生,同样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其具体规定是,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属于前3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据悉,此前相关规定明确,年满16周岁就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

    同时,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女性供养亲属年龄,从原来的满50周岁调整为必须满55周岁。其具体规定是,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根据规定,出现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或者抚养;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等7种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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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伤亡抚恤金申领问题
劳动者如果要领取工伤保险补助金,需要先由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去申请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可凭借该决定书和有关的工伤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去申请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亲属抚恤金赔偿条件
1、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 四、五条的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此外,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2、如一次性领取,以双方协商为主;部分地区对一次性领取有规定,也有部分当事人计算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的年限进行核算
工伤保险理赔代替抚恤金
工伤保险的赔偿额要按规定来分配,例如供养亲属抚恤金就是按亲疏关系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分配的,配偶每月占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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