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给予的资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给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这一条款,同时,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明确了申领抚恤金的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这是长期待遇,当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完全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亲属死亡时,该项抚恤金停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具有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平复工亡亲属精神创伤的抚慰的意义。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供养亲属时,应共同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还具体规定了下列情况中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给付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二)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三)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劳动者因工死亡的是需要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而且还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