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护
更新时间:2019-03-19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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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成年工保护根据未成年工人身体未发育成熟的特点,为其健康成长而对他们采取的各种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又称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它的内容主要是对就业年龄、工作时间、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限制和禁止。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国际工人运动长期斗
未成年工保护 根据未成年工人身体未发育成熟的特点,为其健康成长而对他们采取的各种特殊
劳动保护措施。又称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它的内容主要是对就业年龄、
工作时间、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限制和禁止。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国际工人运动长期斗
未成年工保护 根据未成年工人身体未发育成熟的特点,为其健康成长而对他们采取的各种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又称“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它的内容主要是对就业年龄、工作时间、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限制和禁止。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国际工人运动长期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资本家大量使用和剥削未成年工和童工,但迫于工人阶级的斗争和工业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英国议会于1802年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劳动保护立法。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儿童,学徒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从事夜班劳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就在其章程中规定“保护儿童、青工和妇女”;同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号公约即《确保儿童受雇用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凡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于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或其任何部分”,第6号公约即《受雇用于工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规定:“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任何公营和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部分,均不得于夜间工作。”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举行的六次全国劳动代表大会的决议中,都有对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的内容。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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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成年工的工时有规定吗?
对未成年工上班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人有什么特殊的劳动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是从哪年规定的。
未成年工工作时间规定有没有特殊保护,也是和普通的劳动者一样的工作时间。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