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1-09-2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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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过程中需要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劳动过程中来说,有时候会发生一些危害劳动者身体的情况,那么劳动保护应该是如何进行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保护什么意思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劳动保护什么意思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它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
劳动纠纷起诉流程
遇到纠纷去法院,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有些纠纷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遇到劳动争议类纠纷,需要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三、
劳动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开除纠纷:开除处理决定书;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
(二)除名纠纷:除名处理决定书;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
(三)辞退纠纷:辞退处理决定书;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
(四)辞职纠纷:辞职申请书;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
(五)自动离职纠纷: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
(六)劳动报酬纠纷: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工资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七)履行劳动合同纠纷: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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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保护法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措施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对劳动保护是指什么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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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br/>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br/>
第六十一条<br/>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工劳动保护是什么
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需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的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br/>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br/>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br/>
第十七条<br/>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br/>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r/>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br/>
(三)劳动合同期限;<br/>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br/>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br/>
(六)劳动报酬;<br/>
(七)社会保险;<br/>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br/>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br/>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