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职工分别起诉原单位 相同案件判出相反结果

更新时间:2019-05-0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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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6月29日,闫锺刚和耿兰兴起诉原单位北京奥钢冶金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钢公司),索要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两人的起诉书为同一人所写,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完全相同。去年11月13日,丰台法院判决耿兰兴胜诉;一个月后,丰台法院判决闫锺刚
去年6月29日,闫锺刚和耿兰兴起诉原单位北京奥钢冶金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钢公司),索要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两人的起诉书为同一人所写,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去年11月13日,丰台法院判决耿兰兴胜诉;一个月后,丰台法院判决闫锺刚败诉。

两个案件同为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理,但两名主审法官适用了完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两职工分别起诉原单位

闫锺刚和耿兰兴两人都是奥钢公司职工。

两人称,去年2、3两月,奥钢公司先后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承诺将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等在当年5月底前付清。但去年5月份,奥钢公司给两人结算时,只付了拖欠的工资,而未付加班费和补偿金,其中闫锺刚的结算时间是5月18日,耿兰兴的结算时间是5月28日。

去年6月18日,两人同时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申请超过劳动争议的60天法定申请时限为由,对两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6月29日,两人又同时在丰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奥钢公司索赔加班费和补偿金。两人称,两人的起诉状为丰台法院附近一家律所的同一名律师代书写就。记者看到,除了索赔数额和争议纠纷发生时间略有差异外,这两份起诉状格式相同,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也如出一辙。

起诉被法院受理。去年9月18日,闫锺刚的诉讼在丰台法院七法庭首先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袁艳玲。第二天,耿兰兴的诉讼也开了庭,主审法官为民一庭副庭长王萍。

这是两起诉讼判决前的唯一一次开庭。在庭上,诉讼双方交换了证据材料,之后便等待判决。

闫锺刚和耿兰兴出具给法庭的主要证据材料完全相同:一份《奥钢公司管理制度》、一份2004年到2007年奥钢公司的全员考勤表、一份2004年到2007年的加班费计算明细表和工资单。

两法官判出迥异结果

最先等到判决结果的是后开庭一天的耿兰兴。去年11月13日,丰台法院给耿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在这份标号为“(2007)丰民初字第14347号”的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耿兰兴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奥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耿兰兴22605元加班费、8250元经济补偿金和412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

耿兰兴说,看到这个结果后他很高兴。闫锺刚也很高兴。“我的案子当时虽然没判,但我想结果应该也跟他的一样。”闫锺刚说。

去年12月17日,闫锺刚拿到自己的判决书时,判决结果让他“一下子就蒙了”:在这份标号为“(2007)丰民初字第14350号”的判决书里,法院驳回了闫锺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查阅两份判决书发现,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内容完全相同,法庭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也完全一样。

在原告诉称部分,闫锺刚和耿兰兴阐述了两人的工作经历,称奥钢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并在2007年春节后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承诺于去年5月底全部付清两人的被拖欠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等,但时限到达时只支付了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等均未给付,两人因此要求奥钢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补偿金(具体数额两人不同)。

在被告辩称部分,奥钢公司称两人应出示加班证据,同时称两人春节放假后未按时返厂上班,返厂后即要求离开公司并结算工资。公司已于去年5月将工资全部结清,原告应属自动离职,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在法院审理查明部分,两份判决书均认为两名原告“原系奥钢公司职工”,原告主张奥钢公司将其辞退,被告主张原告应属自动离职。去年5月奥钢公司为原告结算了工资。

既然这些都一样,为什么两个判决完全不同呢?闫锺刚和耿兰兴都无法理解。

两份判决适用法律不同

记者发现,两份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完全不同。

耿兰兴案的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该案的判决书认为,奥钢公司不认可耿兰兴提出的加班费事实,应由奥钢公司负责举证,但奥钢公司未提供有力反驳证据,因此耿兰兴关于加班费的主张获法院采信,奥钢公司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闫锺刚案的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则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

该案判决书认为,闫锺刚在2007年3月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2007年6月18日才要求奥钢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了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的法定时限;同时闫锺刚未对奥钢公司去年5月底付清拖欠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的承诺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不能证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在5月底,因此闫锺刚的请求超过了法定时限,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职工寄望二审弄清是非

闫锺刚和耿兰兴两人说,这两份判决书让他们看得“头都大了”,两人一时弄不清谁对谁错。

“如果说耿兰兴的判对了,那我的就判错了;反过来如果我的判对了,那耿兰兴的就判错了。”闫锺刚说,关于提起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时限的问题,如果按照主审法官袁艳玲的判决,耿兰兴的也超过了60天的法定时限:因为耿兰兴于去年2月15日被公司辞退,比闫锺刚主张的3月8日被辞退还要早。两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限都是从公司结算工资时开始算的———闫锺刚在5月18日,耿兰兴在5月28日。如果对照法官王萍的判决,则时限不存在问题,因为判决书根本没有提及时限的问题。[page]

更让两人不解的是,两起案件都由同一名陪审员全程参与审理。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这名人民陪审员名叫史语非。

关于谁对谁错,闫锺刚希望找到一个说法。在判决书下达后,闫锺刚先后向北京市纪委、北京市人大和丰台法院监察庭反映过此情况,但都未得到明确答复。“纪委信访办说他们只受理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让我找人大反映情况,人大让我先找丰台法院的监察庭,但监察庭说他们也只负责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让我直接找庭长,但我每次找庭长,都被保安拦了下来。”闫锺刚说,他只能寄希望于二审法院。

去年12月24日,闫锺刚正式向北京市二中院就此案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丰台法院对他的判决。据了解,奥钢公司也就耿兰兴一案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同样要求撤销丰台法院关于耿案的判决。这两份结果相反的判决,一个让原告不满意,一个又让被告不满意。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丰台法院。法院办公室一名相关负责人称,目前两个案件均已进入二审程序,法官不方便接受采访。

目前,当事双方均在等待北京市二中院的审理。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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