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双倍工资应注意时效

更新时间:2019-05-05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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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某于2006年到某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案中,刘某的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支持。但是该请
刘某于2006年到某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案中,刘某的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支持。但是该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值得商榷。

要明确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首先要对双倍工资中的 “另一倍”工资进行定性。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 “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支付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规定在 《劳动合同法》第7章,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而非劳动者所得。因此,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由此可见,双倍工资争议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而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关于刘某请求的该单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 《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

由此可见,本案中,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已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8年5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5月底前主张。以此类推,200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申请仲裁。而刘某于2010年5月份提出申请,因此,其请求已丧失胜诉权。

(宫秀美 杨海波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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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法律时效应该怎么算呢?
你是指没有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吗?如果是已经拿到的工资计算在双倍里,也就是说在支付的基础上再支付1倍的工资即可
确定劳动关系追索报酬追索月双倍工资如何申请仲裁
您好!您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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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8分钟前
您好,关于离婚,您具体想了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还是诉讼流程?我可以详细解答。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55分钟前
您好,需有一般民事合同要件,如主体。权利义务等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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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办理结婚登记,确保孩子出生后能顺利上户口,避免法律纠纷。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你随后取证,这后期维权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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