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车撞本人无错属工伤
更新时间:2019-05-0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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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邓佃莲华美钢具公司职工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1998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职工邓佃莲下班后,与同厂两名女职工一同骑自行车回家,至曹章路口与同伴分手
「案情介绍」
原 告 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
被 告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邓佃莲 华美钢具公司职工
案 由 不服
工伤认定结论
1998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职工邓佃莲下班后,与同厂两名女职工一同骑自行车回家,至曹章路口与同伴分手。邓行至房郑路“八一”桥南约200米的地方时,被一辆130汽车撞倒,造成邓盆骨、左侧腓骨、拇指骨指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出事后肇事司机逃逸,邓被过往行人送往医院治疗。后北京房山区交通大队房山支队对事故进行鉴定,认定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1999年4月21日,邓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职工工伤认定。5月14日,劳动局作出“邓佃莲因工负伤”的认定结论。邓的单位华美公司对行政认定结果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该局维持原认定结论。华美公司又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邓佃莲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宣判后,华美公司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原判决予以维持。
「案情分析」
本案中邓佃莲是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造成邓受伤的责任人不是华美公司,负伤地点不在单位,又不是在
工作时间,因何会被认定为工伤?对工伤范围的界定,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有专门规定,该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造成职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邓佃莲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经线路上出车祸而受伤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又是其下班离厂后的合理范围内,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结论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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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开车撞人了,属于工伤吗?
下班回家路上被车撞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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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被同事打伤,算工伤么
你好,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班途中肇事撞死人,属于工伤么
要特别注意,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