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精神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5-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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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魏某,女,23岁,高中毕业后未曾工作过。1996年5月25日被招收为某百货商场的卫生清洁工,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魏某被招工之前已被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
案例:
魏某,女,23岁,高中毕业后未曾工作过。1996年5月25日被招收为某百货商场的卫生清洁工,单位在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写明:“
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
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魏某被招工之前已被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她的精神分裂症发作。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但魏某的父母不服,认为她有病,单位应予治疗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专家评析:
这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作了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
执行,即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魏某在应招时隐瞒了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但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其病情,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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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解除与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国企因工伤得的精神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依法支付代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