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还存在加班工资吗?
【案情】
冯进是桂林市的一名合同制工人,在一家民族工艺品厂上班。冯进在壮乡的小村寨长大,从小便心灵手巧,做绣球很有一套,人人都对他做的绣球夸口不绝。上班不久,他就成了厂里的骨干。这家民族工艺品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冯进所在部门每人每月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是70箱。随着桂林旅游业的不断开发以及新的交通线路的开通,来桂林观光的游客也越来越多,厂里生产的绣球渐渐供不应求,为此冯进经常被要求加班。东盟会议召开前两个月,考虑贸易洽谈会的需要,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全厂职工都投入到紧张的加班生产中。两个月过去了,厂里签了好几笔大单,盈利不少,职工们也都累得够呛。冯进认为自己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超额完成比平常多出三四倍的工作量,对于在加班期间完成的工作,厂里除了要按件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加班费。但厂方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是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要厂方支付加班费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冯进多次与厂方代表交涉均被拒绝,厂里依旧按件计算加班工资。想起自己一年以来加班加点地赶工,家里老小都顾不上,冯进十分不服气,经相关人士提醒,把民族工艺品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厂方支付其在加班时间内完成定额任务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民族工艺品厂支付冯进在所有加班时间内的加班工资共6785元。
【案例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只要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就应当得到加班工资。本案中冯进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属于加班。工艺品厂以计件工资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但它只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冯进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民族工艺品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6条、第44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2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