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价局批文收费是不是就合法?九江大桥收费30年的依据是什么?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九江大桥索赔案,原、被告双方就大桥收费的合法性以及大桥设计问题再次展开唇枪舌剑。原告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开高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交通部文件,作为其收费30年的依据,并称收费是作为公司收入来源。但是被告———“南桂机035”船主杨雄与该船挂靠的裕航船务公司方面对这份文件并不买账,认为交通部也要依法行政,此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焦点1 收费依据
被告:费用早就收够了
原告:还完贷收费仍有据
九江大桥断桥索赔案第一次开庭时,法庭当庭询问了佛开高速九江大桥收费30年的依据。昨日,佛开高速向法庭提供了7份证据,欲证明其收费合法性。佛开高速提交的交通部文件(交体发「1995」1071号文)显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粤高速)发行B股,要求对九江大桥及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收费30年,收费作为该公司收入来源,交通部同意了此请求。
被告方对于这些证据并不买账。运砂船挂靠的裕航船务公司代理人叶毅认为,这些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一年多。而且,九江大桥当时投资了9980万元,其中交通部划拨400万元,贷款5000多万元,交通厅也有投资,应当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还贷收费项目,还贷期限是15年,目前已经过了期限。
“哪条法律给交通部权利让原告收取30年的过桥费?”运砂船船主杨雄的代理律师许光玉直接炮轰这份1071号文,称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说这份文件是无效的。原告方表示,没有证据证明交通部文件是一份违法文件。如果被告方对1071号文件有意见,理应对交通部提起行政诉讼。整个九江大桥的投资是9980万元,而佛开高速一年的过桥费就可以收5100多万元,从1988年到1995年,大桥已经可以收2亿多元了,不符合收费还贷的要求。庭后,佛开高速方面一位代理人称,即使还清了贷款,九江大桥收费也有依据。
焦点2 大桥转让
原告:省厅文件要求转让
被告:文件只是同意转让
佛开高速提供的一份1999年11月17日的省交通厅急件显示,省交通厅同意粤高速转让九江大桥给佛开高速,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船主杨雄的律师认为,这份文件只能证明交通厅同意粤高速将九江大桥转让给佛开高速,但是无法证明进行了转让。
当两被告揪着收费和大桥转让的问题不放时,原告律师杨星回应说:“我们不回顾历史,也不展望未来。”佛开高速现在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是到2009年7月,而佛开高速追索的也就是2007年6月15日桥断之后的过桥费损失。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是最直接的证据。
焦点3 贷款疑云
被告:还完贷不应再收费
原告:还贷情况无需说明
昨日,佛开高速向广州海事法院递交了一份审计报告,本想通过报告证实公司收益并不存在暴利,再次引发对九江大桥还贷问题的争议。该份未涉及九江大桥还贷成本的审计报告,被告律师认为并不能体现其收益不存在暴利情况,反而应该进一步深究其继续收费是否合情合法。
该报告由佛开高速2008年12月1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佛开高速九江分公司(即负责收取九江大桥路桥通行费单位)2007年1—5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审计报告的两位会计师作为证人出庭。
从审计报告中,2007年1—5月,佛开高速九江分公司共收取1960多万元过桥费,其间,九江分公司的支出成本是1200多万元,减去佛开高速养护费用及应缴税费等欠款开支,九江分公司在2007年1—5月份间,净利润达280多万元。
两被告都提出了疑问,称审计报告在成本支出中仅涉及公司营运、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等费用支出,只字未提九江大桥还贷及利息支出成本的明细。
“九江大桥是否已经还清了贷款?”被告方律师认为,大桥运营养护及还贷情况费用如何支出,是本案关注的焦点。原告方律师则称,是否已还清贷款,无须向被告方提供情况说明。
作为证人的会计师称,审计报告中已将大桥经营所需一切成本支出费用纳入在内,其间的大桥养护支出应为400多万元,养护费与应缴税费一直是从总公司佛开高速支出。
事件回放
2007年6月15日凌晨,325国道上的九江大桥200多米桥面发生坍塌,途经此地的运砂船“南桂机035”沉没,4辆汽车坠入河中,8人,1人失踪。6月20日,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调查报告认定,事故主要原因是船舶航行中突遇浓雾,船长疏忽瞭望,采取措施不当所致,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8月22日,大桥管理方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558万余元。2007年12月5日,此案在广州海事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船主律师抛出“不是船撞桥,而是桥砸船”的观点,称大桥本身有巨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