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资,员工不告而别能否作为旷工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0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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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竺某,男,27岁,原某仪表有限公司职工。被诉人:某仪表有限公司。案情:1997年10月20日,申诉人竺某要求被诉人某仪表有限公司支付1997年7、8、9月份工资时,被诉人以申诉人9月28日离开公司未经同意为由,拒绝发给工资,并称要按“职工旷工倒扣30元/天”的厂
申诉人:竺某,男,27岁,原某仪表
有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仪表有限公司。
案情:
1997年10月20日,申诉人竺某要求被诉人某仪表有限公司支付1997年7、8、9月份工资时,被诉人以申诉人9月28日离开公司未经同意为由,拒绝发给工资,并称要按“职工旷工倒扣30元/天”的厂规倒扣申诉人工资,直至扣完为止。申诉人遂向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责令被诉人支付应得工资29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1996年12月1日受聘在被诉人处担任生产管理工作,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1997年3月,被诉人提出改变申诉人月工资为600元。申诉人不同意,遂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诉人才答应作为补帖补足。此后,在7、8二个月,被诉人拖欠工资未发,申诉人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9月28日未经同意离开了被诉人公司。被诉人对此行为作旷工处理,并以厂规“职工旷工倒扣30元/天”为由,拒发申诉人7、8、9三个月工资。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诉人9月28日未经同意离开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据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被诉人)应按月支付给乙方(申诉人)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现被诉方拖欠7、8月份工资,既未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又未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同意,也无足够的理由,应属无故拖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诉人于9月28日因2个月工资未发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公司,虽未经同意,也是合法合理的。被诉人对此视作旷工处理,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仲裁结果:
经
仲裁委员会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诉人1997年7、8、9月份工资计2900元,被诉人在7日内按规定支付;
2.本案仲裁费150元,其中受理费20元、处理费130元,均由被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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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集体旷工怎么处理
员工旷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旷工的规定,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则涉嫌克扣工资。
员工旷工单位怎么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1. 劳动法对旷工没有惩罚性的强制规定,处理方式由企业内部管理决定,这体现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2. 一般职工旷工,企业会通过扣减工资或奖金的形式进行处罚,但这一决定必须遵循企业的考核制度。
3. 如果认为考核结果或过程不合理,或者企业未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 如果企业对旷工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得进行任何处理,处理必须基于合理且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