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19-05-0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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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李某,女,39岁,某无线电厂职工。被诉人:某无线电厂。案情:1996年8月13日,李某以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无线电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线电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为此,李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公正裁决。调查
申诉人:李某,女,39岁,某无线电厂职工。
被诉人:某无线电厂。
案情:
1996年8月13日,李某以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无线电厂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无线电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为此,李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公正裁决。
调查核实情况:
1995年,李某与无线电厂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线电厂拖欠李某1995年12月和1996年1月、2月工资共1017.20元,欠缴1993年3月至1996年9月共38个月的
社会养老保险金。1996年8月,李某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厂方同意。但厂方以经济困难为由,坚持所拖欠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与厂里其他职工一起解决。李某认为不能无限期拖欠,厂方也不愿提出具体补发时间,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分析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要求。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线电厂应为李某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仲裁结果: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无线电厂一次性支付清李某1017.20元工资;
2.无线电厂补缴李某1993年3月至1996年9月共4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3.仲裁受理费20元、处理费180元,由被诉人无线电厂支付。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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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
首先,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工程部长期拖欠工资,不缴纳各种保险
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