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不奏效,违反竞业禁止,法院判决须执行
更新时间:2019-04-2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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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了保密合同,却同时兼职其他公司。解约后以要求违约金为由,原公司诉至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红岩公司与陈明凯于2008年4月签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约定聘用陈担任中级客服工作,其在任职期
签了保密合同,却同时兼职其他公司。解约后以要求违约金为由,原公司诉至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红岩公司与陈明凯于2008年4月签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约定聘用陈担任“中级客服”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或协助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竞争者的业务,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陈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红岩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不论违约金是否给付,红岩公司均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2月,红岩公司发现陈印制、使用别家公司的名片,并参与其业务,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支付违约金。
陈辩称,其所从事的工作,根本接触不到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未泄漏。双方起初签订的保密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利。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合同,陈即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受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而陈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约金数额应适当予以降低。据此,判决陈支付红岩公司违约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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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老婆开同业公司,违约吗?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协议约定办理。
跟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我违反了要给多少赔偿
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