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两种情况
更新时间:2019-04-29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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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
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
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另外,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对于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予以确立。但是,对于离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产生竞业禁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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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禁止有效的情况有什么
竞业禁止协议需合法有效。应确保企业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限制期限不超二年,且支付劳动者补偿。同时,协议条款应明确双方权益,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情况下竞业禁止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1.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得在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相同的产品或业务。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4.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1、协议主体不适格,即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
3、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未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些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