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合同期满 无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5-05-1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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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的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目的是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双方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
孙某系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现年56岁,身体也不好,2011年4月1日被某区城管局安排进了公益性岗位工作(协管员),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250元。2014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城管局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他对此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城管局理应按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城管局以他所在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孙某对此不能理解,于2014年5月将城管局告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城管局支付经济补偿3750元。仲裁委收到孙某的仲裁申请书后,进行了立案前的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宣讲和解释,最终促成孙某撤回了仲裁申请结案。
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的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目的是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双方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鉴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凡由政府投资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这项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指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特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目前,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把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及时提供岗位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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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贴
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30天的额外补偿工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请问公益性岗位三年到期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和补偿吗
你好!劳动合同满期后,即使不续签劳动合同,也视为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满期后不再续签的,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劳动合同满期后,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你们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