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企业不应扣压档案

更新时间:2019-05-04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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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由申诉方:周×,女,25岁,×棉纺厂全民合同制工人被诉方:×棉纺厂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李×,男,50岁,×棉纺厂厂长申诉方周×于1991年12月17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自己和×棉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1年11月到期后,企业扣压本人档案,不给

(一)案由

申诉方:周×,女,25岁,×棉纺厂全民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棉纺厂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李×,男,50岁,×棉纺厂厂长

申诉方周×于1991年12月17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自己和×棉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1年11月到期后,企业扣压本人档案,不给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要求公正解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方周×是×棉纺厂于1985年11月按国家规定招收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周×进厂后工作积极,认真学习操作技术,业务提高较快,是本厂的生产骨干。1991年11月底,周×与棉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向厂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棉纺厂认为,和周×同时进厂的这批工人已成为该厂生产骨干,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将影响本厂生产,遂以该厂生产、工作需要为由,拒绝与周×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拒绝将周的档案转交当地待业职工管理处。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查实事实,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是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就不存在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棉纺织厂于1991年12月31日前与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棉纺厂将周×人事档案移交×市待业职工管理处,由周×本人办理待业手续。

3.仲裁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元,由申诉方负担20元,被诉方负担30元。

(四)分析与评述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在终止原合同以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合同的终止和续订均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这一法规条款指明了两点:第一,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不附带任何条件;第二,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完全同意。违反这两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本案被诉方在与周×所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与周×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这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是允许的。但是续订劳动合同,不仅要根据工作需要,而且还要得到周×的同意。如若违背周×的意志,与其强行续订合同,是违法的。特别是×棉纺厂要求与周×续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扣压职工人事档案的作法,以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这实质是一种胁迫手段。而通过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志,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因而是无效合同。因此,企业采取扣压周×档案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规,应予纠正。

国务院《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根据以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企业应将周×本人档案转交当地待业职工管理机构保存管理。违背以上规定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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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档案被扣压
你好,建议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签订合同,如果不签可以去投诉。
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个人档案应该怎么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不是一定要移交劳动局,可以移交到劳动局,也可以移交到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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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解决,可以诉讼解决,无论哪种方式以达到减少损失为目的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
李迎律师
李迎律师
11分钟前
您好具体情况可以聊聊啊
杨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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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分钟前
网赌的行为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刘威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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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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