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

更新时间:2019-05-04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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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舒女士1999年10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舒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薪水为20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0年10月10日又续签1年。2001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的原因,

【案例】舒女士1999年10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舒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薪水为20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0年10月10日又续签1年。
2001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的原因,这家公司即将关闭,并对公司关闭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当天下午,公司人事部向公司员工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
该公司总经理也于当天下午同舒女士谈话,告知舒女士公司关闭的具体安排,同时,也口头提出了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舒女士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天,舒女士即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但因患急性胃病,舒女士在交接了部分主要工作后,不得不到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
一周之后,舒女士病愈回到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按规定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舒女士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仲裁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提出与舒女士解除,相反舒女士在2001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病休一周的假条后便再未到单位上班,并委托律师于2001年3月14日前往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是舒女士主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补偿。
仲裁委经过调查取证,依法裁决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
【评析】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意向主体,恶意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案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金与否的关键。 本案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随后,公司总经理单独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公司人事部门也张贴了公司关闭安排和经济补偿标准,从这些事实来看,已经非常明确是由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入实施阶段。但是,公司采取口头谈话,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方式,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公司不景气,员工自行辞职,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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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个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方法:首先,如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提供劳动保护,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若你想主动辞职,应按照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最后,协商解除合同时,应明确协商内容如离职日期、补偿等,并签订书面协议。选择合适的解除方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这三个新解答内容的总字数与原来解答内容的总字数保持一致,同时核心关键词保持一致,并且是对原解答内容的重新表述。
当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 协议解除: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 2.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 单方解雇: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时的单方解除权。 具体操作建议如下:协议解除需双方协商并签订解除协议;提前通知解除应确保书面通知送达并保留相关证据;单方解除时需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情形,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