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更新时间:2019-05-0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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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江某原是天蓝公司员工,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8年4月7日-2002年4月6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期限X前一年工资总额30%。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顺利履行。1999年

  [案情简介]

  江某原是天蓝公司员工,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8年4月7 日-2002年4月6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期限X前一年工资总额30%。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顺利履行。1999年3月天蓝公司发出文件,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办法为违约期限X前一年公司月人均收入的30%。2001年,由于天蓝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天蓝公司效益大幅滑坡,于是天蓝公司决定解聘部分员工,以节省费用开支。天蓝公司遂于2001年7月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提前解除与你所签劳动合同,现通知你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合同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江某收到通知书后,即移交了部分工作,并准备办理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对经济补偿金不持异议,但对违约金的给付标准意见不一,江某要求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天蓝公司却称公司已经颁布了文件,统一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而坚持按公司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两种计算方式所计算出的违约金差距甚大,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江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江某与天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天蓝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应按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标准向江某支付违约金,即人民币1万元整。天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正确,判定维持仲裁裁决。天蓝公司服从判决,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向江某支付了违约金。

  [法理评析]

  本案共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江某和天蓝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另一个是天蓝公司单方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而带来的赔偿问题;第三个是天蓝公司1999年颁布的文件能否作为向江某支付违约金的依据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劳动合同变更一般是协议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的内容及形式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一经订立,除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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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者,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什么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改变生产任务; 3、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关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和变更,走变更可以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时,原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变更法人、负责人以及公司合并,都不影响原合同履行,因此,原单位主体和现在主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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