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期间岂能不支付基本生活费
更新时间:2019-05-0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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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申诉人贾某系黄石市某货运公司职工,于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到交运集团从事汽车修理工作。从1994年开始,申诉人在单位内部承包车辆从事运输工作,1999年11月在终止承包后双方结清了债权债务。从1999年11月开始至今申诉人一直在家待岗,被诉人未安排其工
案情:
申诉人贾某系黄石市某货运公司职工,于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到交运集团从事汽车修理工作。从1994年开始,申诉人在单位内部承包车辆从事运输工作,1999年11月在终止承包后双方结清了
债权债务。从1999年11月开始至今申诉人一直在家待岗,被诉人未安排其工作,也未发给生活费。被诉人于2001年3月从交运集团分离,成立了黄石市某货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03年5月23日至6月1日申诉人因阑尾炎住院,
医疗费用共计1524.8元,由申诉人垫付。申诉人未参加
医疗保险,7月2日被诉人核定申诉人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
仲裁结果:
黄石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当事人的
劳动关系存在,被诉人在未安排申诉人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不发工资,但应发给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申诉人的医疗费可按被诉人核定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给予报销。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9年11月至2003年7月的生活费6732元,按70%的报销比例支付申诉人的医疗费106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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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享受不享受基本工资上调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