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简历应聘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4-09-0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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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一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定,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从业经验。小李觉得自己虽无学历且只有一年从业经验,但也适应该项工作,于是假造了本科文凭,并伪造了从业简历到该公司应聘。结果被...

  案例:一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定,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从业经验。小李觉得自己虽无学历且只有一年从业经验,但也适应该项工作,于是假造了本科文凭,并伪造了从业简历到该公司应聘。结果被该公司招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小李的工作一直做得还不错。但不久后,公司发现他用虚假简历应聘,于是单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解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小李未对公司如实告知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小李在公司就招聘对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小李通过欺诈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以使对方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本案中,小李以假文凭、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导致公司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一方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劳动合同。”即针对这类情形,法律已经赋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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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你依法享有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是要提前三十日告知。你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要看你的劳动合同上怎么约定的。但是你在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新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也是不行的。所以,建议你先回去解决这个问题。
用人单位一方面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又在网上公开招聘,这样可以吗?
你好,若系员工,本案情况下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建议我方可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以上希望对我方有所帮助。后续若有法律需要或以后有其他法律需要,可联系我并携带相关证据到我们律所面谈。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以人员招聘到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是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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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忘记填报志愿密码,可尝试用注册时预留的邮箱或手机号重置密码,按系统提示操作。要是预留信息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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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这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你先保留好吹风机残骸、购买凭证等证据。可以与卖家协商退款或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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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劳教虽已废止,但曾受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人,若没被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论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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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查到对方新号码,首先可尝试通过共同认识的朋友打听,看他们是否知晓。其他还能在你们有共同参与的社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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