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要怎么计算?
(一)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0号)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3、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工资标准,即: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二)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用人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与劳动者考勤相关的收入。
(三)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