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4-1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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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办发[1995]104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
劳办发[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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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办公室发出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相关问题的请
<p>   具体看除名前有无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p> <p>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违纪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p> <p> <p>
关于除名员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是否是视同缴费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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