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生纠纷 副总一怒上法庭
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后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已经成为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支付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却未必人人都清楚,从而导致一些单位甚至故意克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因计算工龄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最终劳动者拿到的补偿金比企业答应支付的多出11万元。
王先生于1994年到北京某建设发展公司工作,2002年被任命为副总经理,每月税后工资为8166元。2003年2月被调至上级投资公司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投资公司以重新定岗定员为由,通知王先生自2004年2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认为王先生到投资公司刚好1年,因此仅支付其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王先生认为,他的工龄应该是10年,应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裁决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判决被告投资公司支付给王先生共计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1166元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0583元。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