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所在公司拒按工伤对待

更新时间:2019-03-22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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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2007年6月5日22时10分,宁夏天都餐饮娱乐公司职工王向梅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行至银川市北京中路森林公园北大门路段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法医结论为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11月21日,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王向梅为工伤。但天都餐饮公司认
案情回放

  2007年6月5日22时10分,宁夏天都餐饮娱乐公司职工王向梅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行至银川市北京中路森林公园北大门路段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法医结论为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11月21日,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王向梅为工伤。但天都餐饮公司认为,公司所属酒店为员工提供住宿,王向梅发生二次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与公司无关,遂起诉到金凤区法院,请求撤销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决定。

  公司认为职工有过错

 天都餐饮公司的理由是王向梅在第一次被车撞倒后并没有死亡,而且王向梅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造成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下车抢救王向梅时,又被后面的车将其和王玉梅撞倒致死。天都餐饮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为王向梅的过错导致了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王向梅的死亡是第二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与工伤无关,而且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予工伤认定的规定。

 法院判决是工伤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进行了答辩。针对天都餐饮公司提出的王向梅存在过错的观点,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并没有相关部门认定这样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昨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书。(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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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期间发生工伤公司拒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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