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突然死亡陪客户喝酒送命算不算工伤

更新时间:2019-03-2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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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部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视为工伤一审法院: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法院: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本网广州5月8日电李红艳记者游春亮丈夫在工厂老板的安排下陪客户吃饭喝酒被断送性命。
劳动部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

二审法院: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本网广州5月8日电 李红艳记者游春亮丈夫在工厂老板的安排下陪客户吃饭喝酒被断送性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丈夫非因工而亡,由此,妻子踏上了近两年的维权路。在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后,近日,这宗工伤纠纷案件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努力下促成和解。

2004年9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厂工作的陈春林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春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春林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春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春林妻子阿慧(化名)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春林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阿慧向一审法院起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春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春林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春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佛山市中院以陈春林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今年1月12日,阿慧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通过多方位沟通,于近日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由厂方赔偿阿慧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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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喝酒死亡算工伤吗
喝酒死亡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工伤应当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或者合理路线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醉酒或者吸毒的即使符合这些条件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有一个工人,在工地上喝酒,回到家后死亡,算工伤吗
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见义勇为的;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公务员因喝酒出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
法律分析:因醉酒在工作中死亡的,算工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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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粼律师
孙粼律师
1分钟前
1.先和你老板沟通具体事宜如果你老板这边还是不缴纳你这边可以找当地监管大队反映这个事情
跟公司协商不给律师费?协商好就可以不给?
​​你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出示保险公司提交的录像,并质证其真实性、完整性。若证据未经你方质证,可能违反程
法院判决中若原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二分息),执行时利息计算需分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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