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造成损失 单位不能罚款但能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9-03-2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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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桑某是寿光市某精密配件公司职工,负责产品包装,月工资1500元。2010年1月5日,桑某因工作原因受到领导批评,于是工作中故意造成部分产品受损,损失数额1700元。公司决定对桑某罚款500元,并要求桑某赔偿全部损失,于是公司扣发了桑某1月份的工资。双方产生争执,桑某
桑某是寿光市某精密配件公司职工,负责产品包装,
月工资1500元。2010年1月5日,桑某因工作原因受到领导批评,于是工作中故意造成部分产品受损,损失数额1700元。公司决定对桑某罚款500元,并要求桑某赔偿全部损失,于是公司扣发了桑某1月份的工资。双方产生争执,桑某诉至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时,桑某诉称,产品受损不是自己造成的,是其他生产环节的原因。公司扣发工资后本人无法生活,公司行为违法。公司辩称,因受到领导批评,桑某就故意在工作中发泄不满,公司在各生产车间安有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证明产品受损是桑某所为。公司对桑某的罚款及扣发当月全额工资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的。
仲裁委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实施主体只能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公司无权作出罚款决定。桑某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事实清楚,应予赔偿,但应按规定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0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公司罚款及扣发工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其条款无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管理,其损失按规定可以从桑某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桑某620元的工资。经调解,桑某认识到错误,同意按月扣除工资,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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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罚款,三年不交保险,离职后能要求赔偿吗?
你好,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 企业不交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