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9-03-23 21: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page]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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