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如何给复工后的工伤职工确定工资待遇?
更新时间:2019-03-2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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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号令指出,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号令没有在这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明确给出保障,请问工伤职工这
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号令指出,“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
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号令没有在这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明确给出保障,请问工伤职工这方面的权益如何争取?单位应参照什么标准给工伤职工确定
工资福利待遇?
答: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在职伤残补助金,重新工作后,按照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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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已经确定,停工工资,待遇应该怎样发放?
工伤期间的工资分以下两个情况处理:第
一、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期间工资待遇怎么支付?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按原待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