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是一名机床修理工,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但自2002年开始,刘女士实际上一周要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已经远远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约定。为此,刘女士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对刘女士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这种工作制度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刘女士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刘女士提到的不定时工作制,亦称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作日,是相对于标准工作日而言的。所谓标准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我国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即8小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日适用于由于其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有关人士指出,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应获得劳动部门的批准,同时,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并不是说就可以任意安排职工工作,而违背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定时工作日虽然不计算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安排职工的生产(工作)任务。也就是说,虽然每天的工作时间没有严格的限定,但其总体的工作时间,还是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刘女士所在单位,要求刘女士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显然已经违背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定时工作日的规定,同时,其工作时间也超过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其所在单位应当就超时工作部分,支付刘女士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