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实施范围
管理规定
(一)政策依据
2、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对其全部职工都应实行新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三)管理规定
1、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企业可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和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因生产、工作特点,企业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报批程序,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给予职工补休或补偿。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14日川劳计[199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