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以 季、半年或一年为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应超过1997年5月1日。
2.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的工资。
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企业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3. 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详见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1995年6月20日 浙劳函[199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