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应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

更新时间:2019-04-0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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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案例:崔文飞于2000年9月到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2000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崔文飞于2000年9月到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31日,崔文飞一直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2004年12月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用工改革,在未与崔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崔文飞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登记前的企业名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同时,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协议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同时依据劳务人员的实际人数由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费用。崔文飞在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仍在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

  2005年1月29日,崔文飞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2月28日,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就崔文飞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月14日,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同意认定崔文飞为因工负伤,用工单位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6月22日,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8月,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变更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区烟草经营部,该经营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崔文飞自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住院治疗状态,现仍在滨州市中医医院治疗。崔文飞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垫付的医疗费用为33813.89元;在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又垫付的结算医疗费用为118768.20元;已预交的医疗费用为15000元。

  2005年10月18日向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1.请求责令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和被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工伤治疗费150000元,并派员给申诉人护理或支付护理费5000元;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2月8日做出滨劳仲裁字[2005]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医疗费33813.89元;2.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崔文飞的实际用工单位就是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崔文飞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本案第三人即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崔文飞垫付的医疗费152582.09元;二、第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被告崔文飞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45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崔文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对被上诉人崔文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一并判决处理,有违法律程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文飞自2000年9月一直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虽然2005年1月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崔文飞与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崔文飞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崔文飞与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实质的派遣关系,并且崔文飞的工伤发生在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工作时,因此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崔文飞的工伤赔偿责任。关于崔文飞在多家医院治疗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崔文飞的伤情严重,到多家医院治疗是必要的,并且上诉人并没有对治疗费用提出具体的异议,因此应当认定。崔文飞虽然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关于肇事方的赔偿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否查清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应当查清肇事方的赔付问题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一并判决处理是否有违法律程序的问题,仲裁裁决书中的第2项已经裁决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实质上崔文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在仲裁中已经作了处理,因此不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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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哪方缴纳
1. 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 2. 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保部分,由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社保没有交是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工需要交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因为法律规定社保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而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就是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1.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5.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6.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7.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8.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怎么缴纳?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包括缴纳数额和缴纳方式等,都是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双方都可以承担缴纳事务,但一般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1.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 工作地点; 3.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 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伤、生育或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 经济补偿等费用; 10.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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