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实建立的,应为劳动者购买五险
更新时间:2019-04-02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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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2月,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曾在该医药公司工作的王某申诉,称其于2007年2月至2010年9月,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11年2月,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曾在该医药公司工作的王某申诉,称其于2007年2月至2010年9月,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养老保险金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工作人员在认真调查取证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支持。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过错,与王某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6000元。
本案中的王某虽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的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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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产生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吗: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