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更新时间:2019-04-0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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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
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
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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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乱扣工人工资是什么性子
你好,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