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象
部、省属企业中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相当职务的其他人员和外商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最高一级管理人员,均属登记对象,都应严格执行经营者收入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