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说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更新时间:2019-04-01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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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说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对劳动报酬常常使用“面议”等模糊的字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说明具体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说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对劳动报酬常常使用“面议”等模糊的字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说明具体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
《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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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适用的法律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仲裁,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合同方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三部分。货币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物报酬指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社会保险则包括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虽然有关联,但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包含工资薪金、一次性的劳务费、稿酬所得等一切劳动所得,而工资薪金是狭义的,仅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等。
劳动报酬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由确定与案件本身的定性密切相关。关键在于判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则纠纷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则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旦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该案件就属于劳动纠纷范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邀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