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职业病鉴定需要去哪里办理”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