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时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如何安置?
更新时间:2019-03-2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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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
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主体企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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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改制如何安置职业病员工?
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