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不属工伤未必不合理

更新时间:2019-03-29 13: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江苏女教师李华积劳成疾上课时突然晕倒,抢救无效去世。丈夫为其申请工伤,当地教育局不同意认定,称按有关规定,李华不属工伤(亡)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3月19日《江南时报》)李老师过劳
江苏女教师李华积劳成疾上课时突然晕倒,抢救无效去世。丈夫为其申请工伤,当地教育局不同意认定,称按有关规定,李华不属工伤(亡)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3月19日《江南时报》) 李老师过劳

江苏女教师李华积劳成疾上课时突然晕倒,抢救无效去世。丈夫为其申请工伤,当地教育局不同意认定,称按有关规定,李华不属工伤(亡)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3月19日《江南时报》) 李老师过劳死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主管部门的答复也确有根据。争议的真正问题其实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否合理。

首先是“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死亡与工作的关系;一是疾病的突发性。如果死亡与发病相隔的时间太长,受伤或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也就越小。应该说,这些考虑是合理的。问题是时限如何划定。如果“48小时”不合理,多长时间才合理呢?李老师从昏迷离开工作岗位到死亡隔了64天,如果这么长的时间还算工伤,工伤的范围还有边吗?

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在常态基础上,不能因特例而改变。拿李老师来说,现行的工伤制度对她可能确实不公平,但她丈夫还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比如政府救助、医疗保险,乃至社会救助,不一定非盯着工伤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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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应该纳入工伤吗
您好,工伤处理程序十分复杂,涉及到人社局、劳动局、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多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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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过劳死赔付条件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的构成要件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确定过劳死需要尸检吗?
你好,需要尸检的
职工在强行加班中过劳死亡应在工伤条例中怎样理赔。
1.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2.而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
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为什么?
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不服可以诉讼。
“过劳死”能要求赔偿吗
要进行工伤认定。若认定为工伤,则可以要求赔偿。
连续加班至过劳死
你想问什么?
“过劳死”能否定为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二十四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你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过劳死”能否定为工伤?
哪一位律师做过这方面的案件哪?最好是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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