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9-03-21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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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3、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4、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行政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
4、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7号)
办理条件
1、工亡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亡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2、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
1、工亡认定书下达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已在单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所需资料
1、《成都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3、因工死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区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签章);
4、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用人单位出具的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所在地政府机构和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和生存证明、市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老工伤人员提供
1、《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4、初次享受抚恤金的计发相关依据 、近一年发放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单位出具供养人员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
5、供养人员身份证、户口;
6、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生存证明;
7、属子女的应出具学校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需提供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承办部门
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
联系电话
87706915
办理地点
市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4区
投诉电话
87706733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一至五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一至五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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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如何申领,工伤待遇申领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步骤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 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凭证
1. 工伤认定结论书。
2.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包括医疗费原始收据、病历及相关病史资料。
3. 现金就医的还需提供《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5. 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费用付款凭证。
6.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及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7. 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
8.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 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个人申请的需经用人单位盖章。
10. 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四、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申报材料,同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意见怎么填写?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包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