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伤残津贴及抚恤金标准上调

更新时间:2019-03-3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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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襄樊市伤残津贴及抚恤金标准上调●对象为2005年前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者●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3月12日,记者从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05年、2006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调整后的待遇从当年7月1日算

      襄樊市伤残津贴及抚恤金标准上调

      ●对象为2005年前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者

      ●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

      3月12日,记者从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05年、2006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调整后的待遇从当年7月1日算起。

      据介绍,2005年和2006年调整对象分别为2004年12月31日前或2005年12月31日前,被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在以上相应时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伤残人员不参加调整。

      上调后的2005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03.5 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9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92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86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属于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80.5元,属于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69元。

      上调后的2006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8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83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7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73.5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属于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69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59元。

      此次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2005年调整对象的:配偶每月增加46元,父母、子女每月均增加34.5元;属于2006年调整对象的,配偶每月增加39.2元,父母、子女每月均增加29.4元。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负责承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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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标准,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对于一到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如果工伤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又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需要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区别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乘以90%。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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