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津贴由谁支付

更新时间:2018-07-1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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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那么,工伤伤残津贴由谁支付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工伤伤残津贴由谁支付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工伤伤残津贴由谁支付

  1、工伤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

  (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享受

  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工伤伤残津贴由谁支付,工伤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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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了工伤,请问伤残津贴由谁支付
您好,首先向您解释一下什么是伤残津贴:它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虽然,退出工作岗位的但是与单位仍然有劳动关系,或者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但难以安排其工作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您叔叔的情况的话,没签合同,没交工伤保险的话,应当是自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