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30 03: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京劳社资发[2005]8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