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规范:二级伤残
更新时间:2019-03-3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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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 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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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伤可以鉴定为轻伤二级
要确定是否构成轻伤二级,必须进行鉴定。若器官功能丧失达到10%以上,通常会被认定为轻伤二级。一旦受伤,应尽快就医并保存相关证据,随后申请进行伤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若功能丧失比例更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伤情。
轻伤标准如何鉴定
轻伤鉴定的标准涵盖了器官功能障碍、肢体或容貌损害等多个方面。对于简单的伤情,可以自行进行鉴定,如记录症状、拍照等;对于复杂或存在争议的伤情,则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并提供详细的病历、影像资料等;若涉及法律诉讼,法院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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