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职工退休后,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聘用单位除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对于退休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时间内或者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的道路上,发生无本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二十多年前,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职工退休后,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聘用单位除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对于退休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时间内或者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的道路上,发生无本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二十多年前,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但职工本人没有马上申报工伤。最近在家里摔伤,住院治疗,又提出补办工伤。二十多年后还能补办工伤吗?
《试行办法》是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职工二十年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但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职工20年后再提出,已超过了时限,所以不予补办。《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职工二十多年前受伤时就已经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证明,去医院检查时应作为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1年内,由于没有提出办理工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不予补办。
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因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触电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按照《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职工触电死亡,责任在职工所在的工厂,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